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
發文字號:臺教學(四)字第1100175466號
主旨:有關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,如有因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,應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,涉及一級用途別(人事費、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)互相流用、指定經費項目變更、補(捐)助比率變更、補(捐)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,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。復依同點第4款規定,因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之人事費流入,免受第一款限制,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111年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之對象為軍公教人員,其餘非軍公教人員非屬前述法令規定調增費用之對象,爰如為參照行政院111年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政策,調整非軍公教人員之薪資,得於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權益下,於原編列之人事費中勻支;若因調增相關費用致原編列之人事費不敷使用,須辦理一級用途別之費用流用,仍應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,報本部同意後辦理之。